中國香港法式拳擊協會 SFHK

執行委員會成員 (包括董事會成員) 的行為守則

執行委員會成員紀律守則

I. 引言
中國香港摔跤總會(總會)致力以誠信、正直和公平的原則,執行本總會事務,包括甄選運動員參加比賽、管理教練和裁判、管理會籍和其他日常行政(例如採購、人事管理等)。為了維持公眾信心及保障公眾利益,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秉公處理一切事務,確保總會不會因為不誠實、失當或貪污的行為而聲譽受損。因此,所有執行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守則內載列的行為標準。

II. 一般標準

  1. 執行委員會成員應確保本身的行為不會損害總會的聲譽。
  2. 執行委員會成員無論在任何時間或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危及或損害其個人誠信、公正性、客觀態度或履行執行委員會職務的能力的事情。
  3. 執行委員會成員應遵守總會的常規與程序,或總會就執行委員會成員執行會務所訂的任何規例及命令之條文及其精神。

III. 特定標準

  1. 《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執行委員會成員乃總會的代理人,受到《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9 條(及其他相關條例)的約束。執行委員會成員如未得執行委員會的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與執行委員會職務相關的利益,即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全文及有關「利益」的法律釋義見附件 1。
  2. 接受利益
    2.1 執行委員會成員因執委會身分獲贈禮物/紀念品
    • (a) 執行委員會成員因執委會身分獲贈的禮物/紀念品(例如執行委員會成員因其執委會身分或代表執行委員會出席主禮儀式所獲贈的禮物/紀念品),應當視作給予執行委員會的饋贈。
      (b) 執行委員會成員應按照附件 2 所訂的程序,處理在上述情況所接受的禮物/紀念品。來源:廉政公署 - 《體育總會防貪錦囊》 2/11

    2.2 執行委員會成員因執委會身分獲得資助
    • (a) 執行委員會成員可能因其執委會身分獲其他人士/機構資助進行公務,例如參加本地/海外會議、產品試用活動等;該等資助應當視作提供予執行委員會的資助,並交由執行委員會考慮是否接受。
      (b) 執行委員會應根據下列一般性原則,考慮應否接受資助:
      • (i) 所接受的資助須符合總會的整體利益,亦不會令總會蒙羞;
        (ii) 執行委員會不會感到不得不給予提供者優待或方便,以作回報;及
        (iii) 接受資助不會引起確實或被視為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提供者是競投執行委員會合約的供應商/承包商)。
      (c) 執行委員會如決定接受資助,應挑選合適的成員代表執行委員會出席受資助的活動。

    2.3 執行委員會成員因私人身分接受利益
    • (a) 如執行委員會成員因私人身分接受利益,則只可在下列情況考慮接受 —
      • (i) 接受利益不會影響其履行作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及
        (ii)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會感到不得不在公事上給予提供者優待或方便,以作回報。
      (b) 如執行委員會成員感到難以避免在公事上給予提供者優待或方便,以作回報,便須拒絕接受利益。
      (c) 若執行委員會成員對是否接受利益存有疑問,最好先進行「陽光測試」 註及徵詢執行委員會主席/秘書的意見。

註:
在陽光測試中,當事人應自問可否毫無保留地公開談論接受利益一事,如自己也對此感到不安,即代表事件可能有違公眾一般所接受的道德標準。

來源:廉政公署 - 《體育總會防貪錦囊》

3.接受款待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應接受任何與執行委員會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機構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在考慮與這些人士/機構相關的事宜或提供意見時,出現尷尬或失去客觀立場。

4.提供利益
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執行總會事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第三者向另一間公司或機構的任何執委會或僱員,或任何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以影響該人士或公司在其業務上的決定。

5.利益衝突

  • 5.1 定義
    利益衝突指執行委員會成員的私人利益與總會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私人利益」泛指成員本身及與其相關的人士(包括家人及親屬、私交友好、所屬會社及社團和他欠下恩惠或人情的任何人士)的財務和個人利益。

    5.2 處理利益衝突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避免任何會導致利益衝突或被視為有利益衝突(卽私人利益與總會的利益有所衝突)的情況。執行委員會成員亦不得利用其執委會身分或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取得的資料,為自己、親屬或其他與他有私人或社交關係的人士謀取利益,並應避免任何會導致實際或被視為利益衝突的情況。若執行委員會成員未能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情況,可能會被指偏私、濫權,甚至貪污。因此,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遵守載列於附件 3 有關申報利益的指引。

    5.3 執行委員會成員競投總會合約
    執行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避免以個人名義,與總會簽訂任何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商業合約,以防遭人質疑執行委員會成員利用公職從總會謀取私利。如競投合約實屬無可避免,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遵守載列於附件 4 有關規管競投總會合約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指引。

6.使用機密或獨有資料

  • (a)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利用因其身分而取得的機密或獨有資料謀取私利,或讓任何人士或機構從中得益。
    (b)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向任何人士披露總會的機密或獨有資料。

7.資金運用

  • (a)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以審慎、負責的態度運用總會所有資金,以保障總會的利益。在批准撥款予任何計劃/活動/開支項目時,須確保有關項目適用於撥款範圍,並能達致撥款的目的。
    (b)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確保採購貨物/服務及招聘總會職員的程序公開、公平、具競爭性。

8.濫用執行委員會成員身分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濫用其執委會身分,以圖為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或優待任何人士/機構。

附件 1《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節錄

附件 2 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公職身分所收到禮物/紀念品的處理程序

附件 3 執行委員會成員申報利益指引

附件 4 處理執行委員會成員在競投總會合約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