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會成員紀律守則
I. 引言
中國香港摔跤總會(總會)致力以誠信、正直和公平的原則,執行本總會事務,包括甄選運動員參加比賽、管理教練和裁判、管理會籍和其他日常行政(例如採購、人事管理等)。為了維持公眾信心及保障公眾利益,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秉公處理一切事務,確保總會不會因為不誠實、失當或貪污的行為而聲譽受損。因此,所有執行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守則內載列的行為標準。
II. 一般標準
III. 特定標準
註:
在陽光測試中,當事人應自問可否毫無保留地公開談論接受利益一事,如自己也對此感到不安,即代表事件可能有違公眾一般所接受的道德標準。
來源:廉政公署 - 《體育總會防貪錦囊》
3.接受款待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應接受任何與執行委員會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機構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在考慮與這些人士/機構相關的事宜或提供意見時,出現尷尬或失去客觀立場。
4.提供利益
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執行總會事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第三者向另一間公司或機構的任何執委會或僱員,或任何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以影響該人士或公司在其業務上的決定。
5.利益衝突
5.1 定義
利益衝突指執行委員會成員的私人利益與總會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私人利益」泛指成員本身及與其相關的人士(包括家人及親屬、私交友好、所屬會社及社團和他欠下恩惠或人情的任何人士)的財務和個人利益。
5.2 處理利益衝突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避免任何會導致利益衝突或被視為有利益衝突(卽私人利益與總會的利益有所衝突)的情況。執行委員會成員亦不得利用其執委會身分或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取得的資料,為自己、親屬或其他與他有私人或社交關係的人士謀取利益,並應避免任何會導致實際或被視為利益衝突的情況。若執行委員會成員未能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情況,可能會被指偏私、濫權,甚至貪污。因此,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遵守載列於附件 3 有關申報利益的指引。
5.3 執行委員會成員競投總會合約
執行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避免以個人名義,與總會簽訂任何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商業合約,以防遭人質疑執行委員會成員利用公職從總會謀取私利。如競投合約實屬無可避免,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遵守載列於附件 4 有關規管競投總會合約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指引。
6.使用機密或獨有資料
7.資金運用
8.濫用執行委員會成員身分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得濫用其執委會身分,以圖為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或優待任何人士/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