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委員會在討論是否需要有關合約前,須要求各成員表明他們或任何與其有關連的公司是否有意投標。
(2) 如執行委員會成員表明有意投標,便不得參與或出席其後就擬備合約而進行的任何會議或討論,亦不可取得任何與合約相關的資料(以投標者身分取得的資料除外)。
(3) 執行委員會成員(及與其有關連的公司)如最初沒有表明投標的意願,便不得競投有關合約。
(4) 若有執行委員會成員(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表明有意投標,總會便須核查該成員在履行其執委會職務期間是否已掌握任何與合約有關的資料。如該成員已掌握有關資料,則須同時向其他投標者提供相同資料,以示公允。
(5) 若有執行委員會成員(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經已投標,執行委員會須確保該成員不能索閱其他已遞交的標書,及當中可能載有的商業敏感資料。
(6) 若有執行委員會成員(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參與投標,應在評標前塗掉所有供評審用途之標書中的投標者身分。
(7) 執行委員會成員(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如投得合約,便不得參與執行委員會其後就合約進行的一切相關討論,惟以供應商或服務供應商身分出席者除外。
(8) 執行委員會成員獲批總會合約的事宜,須在總會網站及年報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