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執委會身分收到的所有禮物/紀念品,均須轉交執行委員會秘書按下列方式處置:
(a) 如禮物/紀念品容易變壞(如食物或飲品等),可由執行委員會成員及職員在合適情況下分享,或轉贈其他慈善機構。
(b) 如禮物/紀念品具實用價值,可由總會保留及使用,或轉贈其他慈善機構。
(c) 如禮物/紀念品適合作陳列用途(如字畫、花瓶等),可擺放在總會內的恰當地方(如辦事處)。
(d) 如禮物/紀念品的價值少於港幣 500.00 元,可捐贈作總會活動的獎品。
(e) 如禮物/紀念品為價值少於港幣 500.00 元的私人物品,例如刻上受贈人姓名的牌匾或筆等紀念品,可由受贈人保留。
(f) 如禮物/紀念品是在公開活動中分發給所有參加人士,例如原子筆、文件夾或鎖匙扣等,可由受贈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