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
如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就總會正予考慮的任何事項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應在察覺此事後盡快透過既定渠道,使用特定表格(附件 5)向主席(或執行委員會)申報有關利益。本會所堅守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公正無私,各成員亦有責任判斷是否需要申報有關利益;如有疑問,應要求主席作出裁決。
由於每個個案各有不同、對各種特殊及未能預料的情況亦難以逐一說明,因此要界定或闡述所有需要申報利益的情況實不可能。另一方面, 執行委員會成員亦無須純粹因本身對執行委員會正考慮的事項有所認識或具有經驗,便申報利益。
潛在的利益衝突情況
以下為一些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
(1) 執行委員會成員或其任何近親在執行委員會正予考慮的事項中擁有金錢利益,例如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一名親屬把所經營的私人體育場地租予總會作訓練用途。該執行委員會成員在這情況下,應該最能判斷誰是「近親」。
(2) 執行委員會所考慮的事項涉及某一公司、商行、會社、協會、聯會或其他機構,而執行委員會成員是該公司、商行、會社、協會、聯會或機構的執委會、合夥人、顧問、客戶或僱員,或與之有其他重要的連繫,例如為競投總會服務合約的公司合夥人。
(3) 執行委員會成員與有關人士為私交友好,致令任何客觀的第三者均會認為該名成員提出的意見受雙方密切關係所左右,例如其中一名參與甄選出賽的運動員為執行委員會成員好友的女兒。
(4) 本身為大律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並曾以個人或公司成員身分,向任何與執行委員會正予考慮的事項有關的人士或機構提供意見,或出任其代表,或經常與其有交往。
(5) 執行委員會成員所擁有的任何利益,致令任何客觀的第三者均會懷疑他提出意見的動機可能是基於個人利益,而非公正無私地履行執委會責任。
在會議上申報利益
(1) 如某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在執行委員會正予考慮的任何事項中有直接的個人或金錢利益,該成員在察覺此事後,必須在討論該事項之前,盡早向主席(或執行委員會)披露。
(2) 主席(或執行委員會)須決定曾就某事項披露其利益的成員(或主席),可否就有關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或留在席上旁聽,或應否暫時避席。
(3) 如主席就某項正予考慮的事項申報利益,其主席的職務可由副主席暫代執行;如副主席未有出席,可由大多數成員投票選舉一名成員暫代執行。
(4) 在得知某成員在執行委員會的討論事項中有直接金錢利益時,秘書可停止分發有關文件予該成員。如有成員收到任何討論文件,而知道該文件涉及與他有直接利益衝突的事項,則須立刻通知秘書,並將文件退回。
(5) 所有利益申報的個案必須記錄在會議紀錄內。